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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

    2015-07-24 09:56  来源:  

      近年来,我县民间金融日趋活跃。据初步统计,我县民间借贷机构从2003年的1家发展到2014年的120家,资金存量从当初的400万元增加到现在的6亿元,借贷手续简便、放款及时足额、操作灵活、方便快捷,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,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。但是,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、行业监管的缺位,尤其是参与民间融资企业和人数的不断增多、融资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,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,务必引起高度关注。

      一是法律无保障。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部完整的、全国性的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,一旦出现风险,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障。

      二是经营风险高。由于受高利率的引诱,一些融资者无视企业经营户的信誉、业绩,放松担保、抵押要求,经营风险难以预料,血本无归、鸡飞蛋打的事例时有发生。部分融资机构以1分到2分甚至3分以上的月利率吸收民间资金,而后以3分到5分甚至更高的利率对外投资,有的年利息甚至超过100% ,这样就加重了生产经营者费用,加大了经营风险,致使部分企业不堪重负,无法持续经营而破产。如我县的红太阳集团、中桥金信、乐佳百货,都是因盲目吸收民间借贷资本超出了承受能力而导致破产的,共有4867人卷入了这几场融资风波。畸高利率融投资,产生较大的社会风险,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。

      三是债权维护难。为躲避债务,有的债务人借款后“蒸发”;有的债务人把原来的住房卖掉,更换出租房;有的债务人办假离婚、转移财产……由于民间融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标准,一旦发生违约行为,债权人得不到法律支持。

      四是监管缺失久。目前,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民间融投资都无专门监管机构,且民间融资属私下交易,隐蔽性强,难以掌握真实情况,监管难度也很大。

      五是社会隐患多。民间融资的法律界定模糊,借贷手续不规范,容易引起债务纠纷;民间借贷利率较高,如果资金链断裂,不仅经营者倾家荡产,融资者也血本无归,产生整体风险;民间融资良莠不齐,容易出现诈骗行为和暴力追债行为,从而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。

      为正确引导规范好我县民间金融行为,遏制非法融资,促进我县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,特建议:

      1.出台规范性文件,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发展

      建议采用温州的做法,以《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为参考依据,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,让民间融资活动有章可依,经营行为有规可管,使之走向“阳光化”、“规范化”发展之路。

      2.明确监管部门,加强民间借贷监督管理

      建议从人民银行、银监、公安、工商、法院等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的监管队伍,由县金融办统领开展民间借贷监管工作。关注民间融资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,对民间投融资进行申报登记、审批及动态监测,实时掌握情况;对从业人员进行登记、培训,提高业务素养。

      3.制定市场准入标准,管控融投资来源和去向

      根据民间借贷组织的不同类型制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金,规定不同的经营领域和业务范围。对经过严格审批、能够纳入严格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、融资性担保公司、村镇银行等地方准金融机构,应大力发展;对确实从事融资中介服务的投资咨询公司,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,鼓励其规范发展,改变仅仅由工商部门登记即可经营的模式,参照小额贷款公司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做法,实施前置审批,动态监管,对牵涉金额多、涉及人员众多的交易活动必须进行强制登记。严控资金来源,管控资金投资使用去向,杜绝政府为民间金融组织破产清算买单。

      4.建立信息披露机制,规避民间借贷风险

      建议县金融办和行业协会对民间借贷组织的经营状况、资金来源和去向等进行披露,让投资者以此为依据进行判断,从而规避民间金融风险。

      5.多部门形成合力,整顿民间借贷市场

      人民银行、银监、工商、公安、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,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非法集资、高利转贷、金融传销、洗钱、暴力催收等加大查处打击力度,净化融资环境,维护正常的城乡金融秩序。建议政府根据国家银监会2014年12月12日银监字〔2014〕46号文件规定,积极创造条件,成立村镇银行。积极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组建,扩大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渠道。

      只要我们对民间借贷加强监管,用规范、合法的民间金融组织取代分散、隐蔽的民间借贷活动,民间借贷一定会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生力军。

    (县政协常委、县审计局副局长 陈金常)


    (责任编辑:孙建群)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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